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 可获得2000元补贴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6-08-01 07:15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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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毕业生可获2000元就业补贴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又发福利了。昨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补贴发放流程,促进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据悉,补贴发放对象包括三类:一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是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三是为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初次就业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通知》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可获2000元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获1000元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获社保补贴,但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求职创业、生活困难可申请补贴。在毕业年度,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为1500元/人。对象包括: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此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可获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记者罗俊杰)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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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新政”补贴现可申请

(2016年7月28日报道)

“人才新政”补贴现可申请

新标准落地后按规定补发差额

 

深圳新闻网讯 本科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2.5万元,博士每人3万元……今年3月,深圳出台了《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定向新引进入户的人才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但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发出提醒,符合申领条件的新引进人才现在可以申请这一补贴,新标准“落地”后将按照规定补发差额部分。

新引进人才可先申请

据悉,《措施》规定向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发放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其标准比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中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本科6000/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有明显提高。

但是,目前部分新引进人才由于不清楚目前申请补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发放,仍处于观望之中。记者从市人社局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已提交审议。如符合租房和生活补贴申领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即使此前已申领租房补贴,在实施办法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享受补贴的时间是跟人才引进到深圳的时间有关,预计人才引进到深圳的时间在《措施》发布之后的申请者就可补齐差额。”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完全可以现在先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新政中规定的补贴。

新标准规定学历需全日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要求是具有“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原标准无这一要求,其他条件与原标准一样,即新引进人才学历需本科以上;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新招调在职人才应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

此外,据悉,今年上半年,市本级发放租房补贴3万多人次,涉及金额1.07亿元。(记者 胡琼兰)

  图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市人才大市场七楼的毕业生报到点。 通讯员 吴 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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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如何申请

(2015年6月19日报道)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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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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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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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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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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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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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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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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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事项内容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数量及方式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

一、申请范围

2015年1月1日后,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招调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须向办理其人才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 租房补贴(以引进审批文件公章落款单位为准)。

二、申请发放条件

(一)学历条件: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二)年龄条件: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新招调的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三)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 补贴。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累计在深缴满三个月养老保险。

备注:

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1)享受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贴息的;

(2)享受过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的;

(3)享受过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

3、新引进人才承租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或前海管理局配租的保障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三、申请期限

《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招、调通知》等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补贴标准

本科 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

五、发放账户

租房补贴默认发放账户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在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将自动获取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信息。若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及开通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下一个拨付周期系统提取到金融社保卡账号后再进行补贴发放。

申请材料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市级新引进人才: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6楼1608室,咨询及投诉电话:25986207,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45分)区级新引进人才:(一)罗湖区:罗湖区公共就业促进中心,电话:25438316,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三楼大厅;(二)福田区:福田区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2923947,地址:福田区委2011室;(三)南山区: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电话:26564377;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3楼服务大厅3号窗口;(四)宝安区:宝安区人才服务中心,电话:27788501转5,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8区上川一路60号;(五)龙岗区: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电话: 28917217,地址: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39、40号窗口;(六)盐田区:盐田区人力资源局配置科,电话25228426,地址: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424;(七)龙华新区: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电话:23332027,地址:宝安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栋二楼50、51号窗口;(八)坪山新区:坪山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85209249;地址:坪山新区金牛西路行政服务大厅二楼66、67号窗口(九)光明新区:光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电话:88211667,地址:光明新区管委会第二办公区2栋210;(十)大鹏新区: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工作科,电话,28333161,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组织人事局8号窗口;(十一)前海: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电话:36668861/8697/8705,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一楼15号窗口(或直接到B栋102人力资源处)。
决定机关市级新引进人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新引进人才: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程序

一、首发申请

(一)注册及申请。申请人登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提交申请。补贴系统将从各人才引进系统及社保系统提取个人信息并校验。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每季度的首个工作日汇总上一季度申请名单。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市公安、市住建部门核查户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情况等信息。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审核首发申请,符合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申请未通过审核且仍在引进一年内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四)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因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将纳入下一个发放周期。

二、续发申请

(一)审核。首笔租房补贴发放半年后,系统自动提交续发申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季度汇总名单,送市公安部门及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信息。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审核续发申请,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终止,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租房补贴。

(二)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公示通过后,租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因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将纳入下一个发放周期。

三、异议及问题处理

涉及个人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等)修改、申诉、复议以及投诉等,申请人需到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一)因其他职能部门核查结果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需到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并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对户籍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对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市、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二)如申请首次补贴时,无法办理金融社保卡,本人可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办理其人才引进手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填报首次发放账户。

1、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2、由开户银行开具的账户证明原件(需同时具有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

3、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备注:补贴续发将拨付到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不能更改为其它银行账户。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报流程图见附件。

时限每季度审核上一季度租房补贴申请,补贴发放时间为申请审核通过的次季度。
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法律效力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即可发放
收费不收费
网上受理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
状态查询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talent_login.jsp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