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旅一业务员失联 卷走游客16万元保证金!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6-10-11 07:21
坪山新闻网
分享:

 

涉事业务员与张小姐签订的合同。深圳晚报记者 李其聪 摄

拿起张小姐们带来的"证据",苏秀娟笑称那并非规范的合同和收据,也不是出自于深圳中旅。记者观察到,张小姐的合同上除了有杜国鹏本人的签名,还盖有"深圳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字样的章。苏秀娟解释,该印章不是公司的,"公司知道下面营业部为了方便,有使用这个章,但是不能作为财物使用的。"随后,她出示了一份称是正规的合同。"合同上有编号,是纳入公司系统的,作为结算依据。收据上有公司章,公司账号以及发票专用章。"她强调,出门报团要注意签订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的合同,付款也要注意索取正规的发票。

张小姐等游客的保证金收据。深圳晚报记者 李其聪 摄

 

对于苏秀娟的回应,张小姐等人都"不买账",认为公司管理不当,应该先行退款。对于涉事营业部被怀疑没有营业执照,苏秀娟坚称其是有经营资质的。那么,没有使用公司正规合同,没有纳入公司系统,为何后续的交易流程都能完成呢?面对记者的询问,苏秀娟顿了顿,称自己也不知道。

据介绍,公司于9月24日开始与杜国鹏失联,目前已向警方报案。"我们已经成立调查小组,目前统计的涉事金额有16万。但要看警方怎么定性,再来具体制定解决方案,这需要一些时间。"

律师:旅行社应先行向游客返还保证金

游客、公司说法不一,责任谁来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认为,该业务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但旅行社应先行向游客返还保证金,再就其自身的损失向业务员追索。

在潘翔看来,游客是在旅行社的营业部交纳的签证保证金,业务员是代表公司的名义来收取的款项,又以公司名义向游客出具收款收据,对于游客来讲,从表面认知就是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客户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和旅行社发生交易关系,所以应由旅行社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为关键的是,潘翔认为旅客已完成自由行,即原旅游合同已经履行了,这足以说明业务员组织客户签订合同,交纳出国保证金等都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

他表示,公司在退还保证金后,再自行向业务员追偿,这个是内部法律关系,不能用内部法律关系来对抗外部法律关系。"如果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当,失察导致业务员以旅行社名义签订合同和收款,这相应的风险和后果应由旅行社自身来承担,而不能推给游客来承担。"至于游客的义务,潘翔认为游客只能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不可能跑到总部去核查每个公章的真实性。"且如果该营业部真的是旅行社设立的,那么作为下属部门,相应债权任务应由上级法人单位来承担,因为营业部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潘翔说。(见习记者 李其聪)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