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昨天,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举行新闻通气会对外通报,从2017年1月1日起,市政府正式实施新一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新版《暂行措施》对广受关注的旧住宅区更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等热点话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新版《暂行措施》,我市将大幅提高城市更新项目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城中村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由12%、10%、8%提高至20%、18%、15%。工改居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由20%、18%、16%提高至35%、33%、30%。
为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提供政策支撑
2009年以来,在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的基础上,我市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城市更新模式,城市更新工作逐步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拉动固定资产投资1708亿元;
截至目前,累计实现城市更新用地供应13.4平方公里。城市更新作为一项持续性、常态化工作,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日益扩大。
对于出台新版《暂行措施》的原因,深圳市城市更新局局长王策飞介绍,2012、2014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两版《暂行措施》,对推动和深化城市更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的城市更新以市场化推动为主,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整体统筹不足;选取的更新区域与我市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城市功能亟需完善区域存在一定偏差;城市更新单元规模偏小,大型公共配套难以落实等。
针对这些问题,新版《暂行措施》通过修改完善,对近几年城市更新工作实践做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城市更新“强区放权”体制改革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新版《暂行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率提升,坚持公益优先,以推动重点更新单元开发为契机,强化了规划统筹、区域统筹;以简化地价测算体系为突破口,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利益共享为抓手,进一步提升了城市更新在公共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零散旧住宅区权利主体的更新意愿要达到100%
旧住宅区的更新是广受关注的内容,在新版《暂行措施》中,对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更新条件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另外,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1∶1进行。
《暂行措施》规定,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二是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三是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暂行措施》还特别提到,我市将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通过提高配建比例提供更多人才住房
与旧版《暂行措施》相比,新版《暂行措施》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王策飞介绍,新版《暂行措施》共分七部分,31条条款,与上一版相比,新增条款18条。比如,在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方面,新版《暂行措施》大幅提高了城市更新项目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暂行措施》规定,城中村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由12%、10%、8%提高至20%、18%、15%;工改居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由20%、18%、16%提高至35%、33%、30%。
此外,根据《暂行措施》规定,我市还将创新人才公寓配建制度,将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定比例的商务公寓建成后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管理。通过提高配建比例、配建人才公寓的政策举措,预计“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将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建筑面积662万平方米,与“十二五”期间配建284万平方米相比,配建规模将提高133%。
同时,鼓励轨道站点周边、符合条件的现状旧工业区调整规划功能用于建设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进一步拓展了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渠道,有效促进产城融合与职住平衡。
经初步测算,通过上述现状旧工业区调整规划功能建设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途径,预计至2020年可提供300万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记者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