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深圳中院:醉酒后对其有适当的照顾义务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外出喝酒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亦非公务应酬,与林先生的职务无关,其公司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贺某等三人在林先生醉酒后对其有适当的照顾义务,但同时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并对自身在酒后的人身安危负最主要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三人对林先生的死亡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事件还有不少
参加生日宴醉死 一桌人赔了11万
2015年2月28日晚上,四川德阳中江县刘欢(化名)过 19 岁生日,便邀请同学、朋友周光(化名)等14人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周光当场醉倒。凌晨三四点钟,刘欢醒过来时,发现身边睡着的周光已经嘴唇发紫,喊不应了。经送医抢救,周光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支气管窒息死亡。经司法所调解,最后刘欢等同桌吃饭的14人赔偿了周光家11万元。
共饮白酒醉死 5朋友担责
2016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遂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华商报》)
喝酒要量力而行
劝酒也要适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