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随母亲 中学跟父亲? 孩子可以这样"分时段抚养"?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7-03-17 08:10
坪山新闻网
分享:

原标题:

小学随母亲,中学跟父亲?

孩子“分时段抚养”引父母对簿公堂

 

一对看似理智的夫妻,分道扬镳后出于“好意”做了个“分时段抚养”的决定,听起来蛮合理,但孩子不是物品,谁想带在身边、摆在家里,就听谁摆布。忽略孩子真实感受是这对父母最大的“失败”。

●时间:2016年至近日

●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人物:谭先生、俞女士、小衡

(因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提要:离婚时,夫妻俩为了孩子更好成长,约定共同抚养孩子,孩子小学时归妈妈抚养,中学时归爸爸抚养。这种父母当时认为能给孩子的“最好抚养方式”,却惹来孩子父母对簿公堂。

谭先生和俞女士原本是夫妻,还育有一个儿子小衡。2011年2月16日,他们因种种原因在罗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当时小衡才不到7岁,年龄尚幼,两人为了让孩子更好地成长,约定:由双方共同抚养小衡,孩子幼小时先由俞女士照顾,初中时再由谭先生照顾。去年,小衡即将进入中学,谭先生开始准备申请学位等事宜。没想到,俞女士一纸诉状将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小衡的抚养权归她,谭先生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衡年满18周岁。

孩子父亲:约好的怎能无端反悔?

对此,谭先生表示,自己当初与俞女士已经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抚养小衡,双方采取分时段抚养的方式:小学上学期间在孩子母亲家住,假期则在父亲家住;初中阶段以后,孩子户籍迁出随父,孩子回父亲家住。他住所所属的学区有一所较好的中学,已经着手为小衡申请学位。

他认为,这些都是双方离婚时协商好的事,俞女士不能无端反悔。因为是分时抚养,没有抚养权归属哪一方的约定,也不存在谁支付给谁抚养费的问题。

法院:父母认为好,孩子未必觉得好

父母离婚时认可的“分时段抚养”办法,孩子看来怎么样呢?罗湖区法院审理时,征求了小衡的意见。

当时小衡已经满10周岁,他向法官表示,父母离婚后,自己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至今,感情很好,担心去父亲家生活难以适应,还是愿意继续和母亲一起生活。

罗湖区法院据此认为,虽然俞女士、谭先生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双方共同抚养,但此后小衡一直由其母亲抚养,小衡本人向法院表达想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该院一审判决小衡继续由俞女士抚养至18周岁,谭先生应每月向俞女士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可每周探视小衡一次,俞女士应予以协助。

谭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