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补贴
第一类:
个人合伙创办企业的,每名创业人员补贴5000元。
第二类:
商事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登记备案的,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次数限制:初创企业补贴可申请并享受一次
金额限制:合计金额以5万元为限
社会保险补贴,减轻压力
这项补贴是为了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置的
目的是减轻他们以个人身份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
也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
具体办法是:
对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
实行先缴后补
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
2、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时间限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意事项: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3万元
此项补贴是为吸纳
户籍失业人员的企业准备的
具体按吸纳户籍人员的就业人数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分档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