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调整看守所辅警执法权限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7-06-28 07:56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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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调整看守所辅警执法权限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 审议《深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等条例

深圳新闻网讯 昨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之前草案中“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勤务”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为“可协助警察从事的工作”。

会议还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等。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

人才信息互通共享,让申请者少跑路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内容,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人才相关申请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够尽量通过网络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已经填报过的资料和提供过的证件、照片等相关信息,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在《人才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对特区人才服务工作比较集中的一个意见,是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人才相关申请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够尽量通过网络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已经填报过的资料和提供过的证件、照片等相关信息,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对此,在昨日的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建议要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人才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才申请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申请办理,也可以就近到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人才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人才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人才条例(草案)》对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将设立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现行的行政许可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相关专家研究认为,这两项改革符合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和我市人才工作实际。但同时,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防止无良机构侵害人才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建议,借鉴参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中有关行业协会后续监管的规定,增加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退出和禁入机制,以完善对人才培训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

企业雇用“水客” 可处5000元罚款

■管理区内企业、单位需要雇请、使用人员的,应将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报中英街管理局,以加强核查重点监控人员信息,控制“水客”。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单位可处5000元罚款。

■对串通商家欺诈游客的导游,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据有关部门统计,俗称“中英街”的深圳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走私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61宗上升至2015年的291宗,两年时间激增近5倍。管理区进驻了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市场监管等隶属于不同上级机关的管理部门,但由于缺乏统筹协调,无法形成管理合力。而对管理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盐田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中英街管理局”,由于事权限制,难以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中央和省级事权,造成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针对这个问题,《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中英街管理局为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除履行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外,赋予其对管理区内人员、车辆等一定的检查管理权限,包括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执法行动。

该草案规定管理区内企业、单位不得雇请、使用无有效通行证件人员,需要雇请、使用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中英街管理局,经管理局核实后再送边防部门审批办理边境通行证,以加强核查、为边防部门审批发放通行证提供重点监控人员的有关信息,有效控制“水客”数量。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罚款。

涉嫌运输违法、走私货物的机动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取消车辆备案资格,并在5年内禁止其继续申报。对串通商家欺诈游客的导游,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移交边防部门带离管理区。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调整看守所辅警权限 辅警只可“协助”工作

■在勤务辅警可以从事的警务工作中增加了调解民事纠纷、卡点值守,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巡查等内容。

■此前条例草案规定的“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由于这些场所都比较敏感,不宜由辅警来单独管理,调整为“可协助警察从事的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被新增为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辅警改革的动因之一是缓解警力不足问题,如果单纯强调辅警的辅助性,无法实现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也无需采取特区立法的形式做出创新性规定。

因此,《辅警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勤务辅警可以从事的警务工作中增加了调解民事纠纷、卡点值守,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巡查等内容,同时要求勤务辅警从事治安巡逻、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安全巡查等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而此前条例草案规定的“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由于这些场所都比较敏感,不宜由辅警来单独管理,调整为“可协助警察从事的工作”。同时,辅警可协助从事的警务工作还新增了“治安监督检查、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身份信息核录、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但“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被新增为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

此外,借鉴香港经验招聘兼职辅警,兼职辅警作为后备力量可以满足深圳举办大型活动、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临时辅警力量需求,因此,《辅警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食品经营者拒赔,第三方平台需先行赔付

■食品生产经营者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食安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在深圳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特殊监管名单。

■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两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此进行了细化,对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内容、约谈的效力和后果,以及后续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在深圳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

《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围绕食品检验重点作了如下规定:明确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范围,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各类型食品的食品检验;对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予以细化,如分层抽样、检验标准等;对年度抽检计划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突出了抽检对象、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检验结果的使用等;确立监督抽检的重点,如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等,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重点提出要求等。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责任。

据此,《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重点规定管理责任协议中应当明确对抽检结果表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可以要求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规定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两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晶报记者 戴霖硕)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