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食品经营者拒赔,第三方平台需先行赔付
■食品生产经营者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食安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在深圳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特殊监管名单。
■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两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此进行了细化,对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内容、约谈的效力和后果,以及后续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被约谈后未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在深圳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
《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围绕食品检验重点作了如下规定:明确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范围,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各类型食品的食品检验;对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予以细化,如分层抽样、检验标准等;对年度抽检计划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突出了抽检对象、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检验结果的使用等;确立监督抽检的重点,如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等,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重点提出要求等。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责任。
据此,《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重点规定管理责任协议中应当明确对抽检结果表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可以要求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规定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的两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晶报记者 戴霖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