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投放办法不变
个人、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及更新指标的条件与之前相同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经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作了修订,新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没有变化。
按照新的《细则》规定,小汽车指标分类仍为按获取途径分为小汽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这三种,按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新《细则》中对于个人、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以及申请更新指标的条件,与之前的操作相同。关于指标的有效期也没有改变,依然是6个月,逾期视为放弃指标。对于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能申请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记者 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