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坪山讯(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陈琼敏)2017年6月,冷某因工伤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深圳市某公司向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经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冷某同意该公司支付部分费用后即放弃其他诉讼权利。因该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冷某遂依生效调解协议向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次性伤残救助金等费用共计32万元。
坪山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经深圳市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远不能足额支付冷某的执行请求。
经执行法官调查,冷某因工伤致使眼部视力受损,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无法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仅能从事部分简单工作,收入亦随之减少,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工伤前的银行存款。涉事公司则提出其生产经营面临困境,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一次性支付5万元后终结双方诉讼争议。对此,冷某未予同意。执行陷入僵局。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在执行法官敦促下,涉事公司与冷某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先行一次性向冷某支付13万元,以解决冷某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冷某其余执行请求由该公司以分期支付方式向冷某履行。
9月21日,双方当事人到坪山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涉事公司当场向冷某交付了执行款13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