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已由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现予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4月8日
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2022年4月8日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主持,街道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代表补选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四、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未带选民证的,凭身份证并且核对选民登记资料后方可领取选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经街道补选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的,被委托人必须凭委托书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对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选区内其他选民。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弃权票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应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画“○”的,不计得票。每另选1名其他选民,必须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票无效。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选票上所填写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六、选区应设置中心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民居住分散或者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选区可辅设若干分投票站;对确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不能到中心投票站、分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街道补选工作办公室批准,可辅设流动票箱,接受选民投票。流动票箱必须符合安全保密、方便使用的要求。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心投票站、分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
七、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含委托投票的人数),选举方可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经过两次选举仍然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含委托投票的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选举(辅设的分投票站或流动票箱中,某个辅设的分投票站或流动票箱点票结果无效的,可以就该分投票站或票箱重新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1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八、各选区应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并根据配置票箱的数量,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选区补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协商推选,由街道补选工作办公室决定,并向选民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主持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九、投票选举时,主持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工作人员先投票,然后由其他选民投票。
辅设的分投票站或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截止后,不得再次组织和接受缺席的选民投票,应将票箱封口后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同时开箱,统一计票。
投票结束,经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和街道补选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将选票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十、选举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遇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授权主任会议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