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15日讯(记者 杨涛 通讯员 马俊逸)基本案情:李先生被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深圳市某公司工作,派遣期限未届满。现用工单位因为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员,因此将李先生退回原劳务派遣公司,现在李先生对劳务派遣公司重新派遣的工作不满意,不愿意去做,又怕辞职可能会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因此向我方咨询如何进行救济?
法律分析:
(1)关于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关于用人单位重新派遣的相关问题。劳动派遣单位重新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有权拒绝重新派遣,但劳动派遣单位是否因此解除劳动派遣协议需要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来判断:①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②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如果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劳务派遣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李先生若因不满意重新派遣的安排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进行派遣,在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一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