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针对噪声污染
《条例》从监管、执法、处罚等
多个方面作出调整
增设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管理
《条例》调整了社会噪声监管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增设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管理。
《条例》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全过程监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环节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从全链条环节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建立噪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威慑力,《条例》丰富了噪声监管手段。允许制定噪声重点监管单位或区域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等实施远程监督管理,相关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被责令单位和个人拒绝改正时,有关部门可查封、扣押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和设施。
此外,《条例》将噪声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噪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增设企业环保合规要求,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开展环保合规建设。
增加需监管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别
《条例》增加了需监管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别。
针对公共场所,增加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娱乐、健身活动的管理责任。要求合理划定活动区域,明确活动时段、音量、音响器材使用等要求,引导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使用无线耳麦、定向声技术等,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针对室内装修,要求实行提前告知制度。如需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等地装修,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或提前告知可能受噪声影响的居民。禁止装修时间保持不变,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从事上述装修。
提升大部分罚款的罚款额度
《条例》参考我国其他地市的同类处罚标准等因素,提升了大部分罚款的罚款额度: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履行防治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满足连续施工要求,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对扰民严重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象“重拳出击”,将超时施工纳入按日连续处罚。
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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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深圳大件事
编辑:蔡沐伯、吴俊霞
校审:吴俊霞、吴超、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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