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5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已由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1月16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决定不是坪山区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坪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列席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由坪山区选出,在坪山区居住或工作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人员:
(一)区委领导班子成员;
(二)区一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三)区二级巡视员;
(四)出席区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的区政协委员;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坪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七)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八)驻区处级以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十)区参股国有企业负责人;
(十一)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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