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改住”放开 出租“N+1”房或合法
广东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深圳新闻网讯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政府官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发布,该份文件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如商业用房可改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可调整为居住用地,甚至“N+1”房将有望合法。
允许“商改住”,水电气费将下降
《实施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商业用房比如公寓、厂房、写字楼等都可改为租赁住房,并且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如此一来,水、电、气的费用一下子降低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包括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还包括在建的商业用房,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开发商建公寓出租运营的积极性。
出租“N+1”房有望合法
《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这意味着,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后出租,即业内所称的“N+1”,比如将客厅改造成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
不过,“房中房”如何避免再度出现被人诟病的乱改、乱增厨厕的现象?《实施意见》并没有列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可减半征收
《实施意见》明确,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也就是说,房东的个人税收将减免;对租房者而言,个人每月支出的租金,有望作为生活成本被纳入抵扣中。
专家观点
租赁市场
需练好“内功”
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表示,住宅的租赁与买卖是房地产市场主要组成部分,这两方面孰轻孰重也是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发展是否健康的重要因素,作为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之一,深圳的租赁市场发展一直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市场的需求也非常旺盛。
“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以往可能偏重于买卖,租赁只是占其中的一部分,而反观像国外伦敦、纽约这些大都市,租赁才是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市场。所以提升深圳租赁市场的占有率,这也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省里出台的文件正是符合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战略目标。”宋丁对记者说。
他还指出,要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市民观念就要转变,在大城市租房其实比买房更加轻松,买房并非是唯一的选择。同时对于租赁市场的管理也要加快推进,房中房的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N+1”房的出现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作为目前较火的长租公寓,也要进一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使得房屋租赁市场能全方位地健康发展。(晶报记者 戴霖硕 李果)